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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7-08-03 01:34:27  浏览次数:1473

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

相关纳费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沈政明电〔2017〕3号)的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现就相关纳费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有关事项

(一)费款缴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规定,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16号)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项

(一)征收方式: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征。

(二)签订扣款协议:参保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网点(见附件)签订扣款协议。

为确保参保人正常缴费,经地方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现正常持续缴费的参保人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扣款协议继续执行,由地方税务机关接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征收职责。参保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

(三)费款核定:参保人签订扣款协议后,应到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录入银行账号、补充相关信息、选择当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核定应纳费额等相关业务。

以后每年7月1日至15日,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下一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并核定应纳费额。

(四)费款缴纳:参保人应按照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纳费额,于每月18日前将应纳费款存入本人开立的缴纳养老保险费银行账户。银行代扣费款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附件:受理签订扣款协议的银行网点名单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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